競業限制協議通俗理解是企業和員工約定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員工在一定時間內不能從事和公司業務相同的工作,無論是到競爭對手處上班還是自己在同領域創業,違反約定需向企業支付違約金,這里有五個細節需知道:
一、公司應在員工入職時就簽訂該協議,不要等員工要離職時才強迫簽訂,否則大概率會被拒絕。
二、員工履約的前提,是企業在其離職后按月支付經濟補償,補償金標準一般不低于員工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工資的 30%,若該比例低于當地*工資標準則以*工資為準,如果公司三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離職員工可直接向法院申請解除協議,有些地區只要公司未按時給錢,員工就無需遵守協議約定。
三、如果公司按時支付補償金,一旦發現員工違約,可要求其支付違約金,同時還可要求員工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不是交一次違約金就完事。
四、競業限制協議有特定簽署范圍,只有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才能簽,其他人簽了也無意義。
五、競業限制協議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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