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A公司為光伏制造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A公司與B公司(一般納稅人)簽訂多晶硅購銷合同,約定B公司在2023年12月31日前向A公司提供多晶硅,不含稅總金額為100萬元。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公司支付定金20萬元,B公司應A公司要求向A公司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金額100萬元(不含稅)。由于市場行情變化, A公司暫時不需要B公司提供的多晶硅,2023年12月1日,經雙方友好協商,B公司向A公司提供多晶硅的時間以A公司通知時間為準。
2024年1月,B公司會計因為違反公司制度被開除,由此懷恨在心,向公安部門舉報B公司向A公司虛開發票100萬元。公安經偵查后,認為A公司與B公司沒有真實交易發生,多晶硅沒有交付卻又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遂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移送檢察院。A公司聘請律師介入,經閱卷后,向檢察機關提交了代理詞并附相應的證據,檢察院最后認定,本案不構成犯罪,作出不起訴決定。
- 案涉爭議焦點及法律依據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A公司提前向B公司開具發票的行為是否構成虛開發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一)發生應稅銷售行為,為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具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對外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中舉了一個案例,具有參考意義。該案例的內容是:某一正常經營的研發企業,與客戶簽訂了研發合同,收取了研發費用,開具了專用發票,但研發服務還沒有發生或者還沒有完成。這種情況下不能因為本公告列舉了“向受票方納稅人銷售了貨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稅應稅勞務、應稅服務”,就判定研發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綜上,本案雙方簽訂了交易合同,支付了相應的定金,雖然有沒有交付貨物的提前開具發票,但也符合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不宜認定為沒有真實交易,不屬于虛開發票。
- 一點啟示
在經濟活動中,提前開票現象或者多開票現象比較普遍。如果沒有充足證據的前提下,往往會被公安或稽查認定為虛開,從而讓企業和相關負責人面臨牢獄之災。為此,在提前開票或多開票的情況下,建議做好如下防范措施:
1.保存好交易磋商過程的所有證據。如雙方的交易合同、資金支付記錄、提前開票或多開票的原因證據(如對方要求、雙方對賬暫估先開票等)、后續履行合同的具體計劃等。
2.如果開具發票或多開發票后,雙方達成了新的合意,解除了合同,撤銷了交易。這種情況下,銷售方應該沖紅發票,購進方應該進項稅額轉出,否則,還是極其可能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
3.做好發票和供銷商臺賬管理。定期對每個供銷商開具發票金額、合同履行金額、合同總金額等數據進行配比分析,對有差異的數據及時分析原因,盡早找到對策。
四、結論
提前開票并不可怕,只要保存好相關交易證據,積極與檢查部門溝通,積極配合,認真整改,還是可以爭取到較好的處理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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