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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企業培訓講師
《最高人民法院勞動爭議案件司法解釋二》背景下 勞動用工法律風險防控與案例分析研修班
2025-09-16 16:28:48
 
講師:鐘永棣 瀏覽次數:230

課程描述INTRODUCTION

· 高層管理者· 中層領導· 人事經理· 人事專員· 法務人員

培訓講師:鐘永棣    課程價格:¥1980元/人    培訓天數:1天   

日程安排SCHEDULE

2025-11-12 在線課程
2025-11-12 廣州


課程大綱Syllabus

【課程背景】
2025年8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此解釋對固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社會保險、職業病、招用超齡人員、混同用工等作了新的規定,尤其明確了轉包/分包/掛靠模式下各方主體的責任。我們預測,此解釋將對廣大用人單位帶來新的風險,未來幾年勞動爭議案件大概率會“穩中有漲”“持續遞增”,甚至繼續“井噴”!
不可否認,廣大用人單位的勞動用工風險無處不在!廣大用人單位很有必要盡快學習相關政策法律法規,掌握防范用工風險和化解勞動爭議的技能技巧,迅速構建行之有效的勞動爭議風險防范機制,以迅速杜絕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及敗訴的概率,以重新樹立與持續維護用人單位的管理權威!
歡迎廣大企事業單位積極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培訓對象】
企業及事業單位的人力資源管理者、中高層、工會干部、法務人員等。

【課程大綱】
一、轉包/分包/掛靠關系中的用工風險防控
1、公對公轉包/分包是否當然屬于合法經營?公對私或私對私轉包/分包是否屬于非法經營?
2、司法解釋二中“合法經營資格”如何理解?與其他法規中的“用工主體資格”有什么區別?
3、在轉包/分包模式下,私人包工頭聘請的員工與發包方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4、掛靠模式下,私人包工頭聘請的員工出現相關用工問題,由私人包工頭還是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
5、掛靠模式下,私人包工頭聘請的員工與被掛靠單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
6、發包方/被掛靠單位如何降低自身法律風險?
7、日常管理中,如何避免承包方的員工與發包方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二、特殊用工模式下的風險防控
1、混同用工的行為表現有哪些?
2、司法解釋二法條中的“交替”與“同時”如何理解?
3、勞動合同主體與實際用工主體不同的情況下如何認定勞動關系歸屬單位?
4、混同用工模式下各個單位是否需承擔連帶責任,5、如何降低連帶責任的風險?
5、招用已退休人員,如何辦理用工手續及預防相關風險?
6、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沒有退休金的人員,如何處理?

三、涉外用工風險防控
1、招用外國人,什么情況下屬于合法用工,什么情況下屬于非法用工?
2、合法用工與非法用工,哪個對用人單位來說風險更大,如何降低風險?
3、招用外國人,是否均需辦理就業許可手續?
4、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能否直接招用勞動者?
5、勞動者起訴代表機構時能否追加外國企業作為共同被告?
6、判決生效后,如何強制執行外國企業的財產?

四、勞動合同訂立風險防控
1、勞動合同的蓋章、簽名需注意哪些法律風險?
2、員工借故拖延或拒絕新簽、續簽勞動合同,如何應對及舉證?
3、用人單位沒有與HR管理者簽訂勞動合同,是否存在風險?
4、二倍工資具體如何核算?
5、未新簽或未續簽勞動合同,需支付多長期限的二倍工資,是否受到仲裁時效的限制?
6、勞動合同到期,遇到特殊保護期間,是順延還是續簽;特殊保護期間具體有哪些情形?
 7、勞動合同期滿繼續用工,員工提出續簽,用人單位能否拒絕;員工沒有提出續簽,雙方權利義務如何界定,一方能否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系,單位是否需支付未續簽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五、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風險防控
1、第三簽時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履行期間員工能否要求變更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連續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能否單方終止;員工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能否拒絕?
3、勞動合同期滿員工由于醫療期、三期等原因續延合同期限導致員工連續工作滿十年,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能否拒絕?
4、“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是指什么情形?
5、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否均需支付兩倍的經濟補償(即2N)?
6、關聯單位輪流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簽訂次數是否累計計算?
7、協商延長勞動合同期限是否視為續簽勞動合同?
8、用人單位與員工約定勞動合同期滿后自動續延,是否存在風險?

六、特殊待遇與服務期風險防控
1、什么情況下,可以簽到培訓服務協議?
2、培訓服務期未到期,而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的,是否屬于提前解除,如何規避?
3、用人單位支付高端人才獎勵金,能否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
4、用人單位支付大額住房補貼,能否約定服務期與違約金?
5、安排員工參觀行業展覽會,屬于法律上的培訓嗎?
6、如何設計特殊待遇與日常工資的權重比例?

七、商業秘密與競業限制風險防控
1、如何判斷經營管理信息是否屬于商業秘密?
2、要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是否需支付保密費或保密工資?
3、能否與在職員工約定在職期間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4、哪些員工在職期間當然負有競業限制義務?
5、無約定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是否有效?
6、單位拒絕支付經濟補償,競業限制協議是否當然解除?
7、競業限制的經濟補償的標準如何界定?
8、競業限制的違約責任包括哪些情形?
八、勞動合同解除與終止風險防控
1、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或終止,如何判斷屬于合法還是違法?
2、能否與“三期婦女、特殊保護期間的員工”協商解除,如何降低風險?
3、實行末位淘汰制,以末位排名為由解雇員工,往往被認定違法解除,用人單位該如何做,才避免案件敗訴?
4、沒有成立工會,單方解除時如何靈活變通?
5、恢復勞動關系、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帶來哪些風險?
6、哪些情況下勞動者難以主張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7、什么情況下用人單位需支付賠償金(即兩倍的經濟補償)?
8、經濟補償、賠償金計算的基數及標準如何確定?

九、社保、工傷及職業病風險防控
1、委托第三方代為繳納社會保險,存在哪些風險?
2、不足額買社保或員工放棄買社保,日后能否被迫解除及索賠經濟補償?
3、員工自愿放棄社保事后主張補繳,用人單位能否要求返還以支付的社保補貼?是否有時效限制?
4、員工投訴補繳,單位全額補繳后,能否要求員工返還其自付部分的社保費用?員工拒絕如何處理?
5、對從事具有職業病危害因素工作的員工,解除時需注意哪些風險?
6、未進行離崗前職業病健康檢查,雙方能否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7、員工拒絕進行離崗、離職前的職業健康體檢,如何應對?
8、發生工傷事故,雙方私下和解,補償協議如何撰寫才有效降低風險?

十、勞動爭議預防與應對
1、法律風險產生的原因有哪些?
2、勞動者向用人單位主張權利,具體訴求涉及哪些環節?
3、用人單位主張勞動者的訴求已經超過時效,具體如何操作?
4、什么是公開審理,其風險有哪些,如何避免?
5、撰寫仲裁答辯書,有哪些注意事項?
6、開庭期間,質證與辯論需要注意哪些關鍵問題?

【授課專家】
 鐘永棣老師   國內*勞動法與勞動關系管理實戰專家、高級人力資源管理師、高級勞動關系協調師;法學學士、管理學碩士;勞律通法律顧問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2000 年至今一直從事與勞動法有關的工作,精通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爭議的預防與應對,擅長把企業人力資源管理與勞動法律法規完美整合;曾獲“廣州市優秀勞動仲裁員”稱號,任職勞動仲裁員期間審裁勞動爭議案件400 多宗;多年來累計研究勞動爭議判決書 6000 多份,累計協助客戶處理勞動爭議 500多宗,累計審查完善 400 多家企業的勞動人事制度合同文書,累計擔任 200 多家企事業單位的勞動人事風險顧問,累計講授勞動法與用工風險課程 1500 多天;其課程深入淺出,實戰性超強,讓學員即時學以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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